Home ] Up ] 申命記緒論 ] 申1-3 ] 申4-6 ] 申7-8 ] 申9-11 ] 申12:1-16:7 ] [ 申16:18-20:20 ] 申21-23:18 ] 申23:19-26:19 ] 申27-30 ] 申31-34 ]

勇敢踏上

謹守遵行

選擇上好

追念失敗

得蒙賜福

效法神僕

1-3

4-26

27-30

31-32

33

34

3.謹守遵行的細則(12-26)

A.宗教細則(12:1 -16:17)

B.國家規條(16:18-20:20) 

啟發問題:以往以色列人過著飄流的生活,沒正式的地土,在人看來,不算是一個國家,但若得了地,成為以色列國後,在政治上,應如何運作,成為一個合神心意的國度呢?

  內容:說明關乎領袖,地土,案件,爭戰的規條及注意之處。

 

a.關乎地方領袖(16:18-18:22)

(1)地方官長(16:18-17:13)

(A)應有的態度

  「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各城裡,按著各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。他們必按公義的審判判斷百姓。」16: 18

  「你要追求至公至義,好叫你存活,承受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。」16:20

  他們需要追求至公至義,何謂「至公至義」?

 

(a)不看人的外貌

  「不可屈枉正直;不可看人的外貌。也不可受賄賂;因為賄賂能叫智慧人的眼變瞎了,又能顛倒義人的話。」16:19

 

(b)不看人的財富

  「不可隨眾行惡;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,作見證屈枉正直。也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。」出23:2-3

  人有一種「鋤強扶弱」觀念,但作為官長,應至公至義,不偏護窮人,也不受富有人之賄賂

 

(c)不看人的性別

  「在你們中間,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諸城中,無論哪座城裡,若有人,或男或女,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,違背了他的約,」申17:2

  「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,用石頭將他打死。」17:5

 

(B)應有的認識

(a)神所恨惡的事→對神不忠

  「你為耶和華你的神築壇,不可在壇旁栽什麼樹木作為木偶。也不可為自己設立柱像;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恨惡的。」16:21-22

 

(b)神所憎惡的事→對神不尊

  「凡有殘疾,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,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,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。」17:1

  若一個官長真知道神所恨惡、憎惡的,他必有敬畏神的心,除掉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,存公義敬畏的心審理案件。

 

(C)實際的執行

(a)判決程序

((1))以真神的律法為準則

  「在你們中間,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諸城中,無論哪座城裡,若有人,或男或女,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,違背了他的約。」17:2

  強調違背神的約(西乃之約即神的律法),則須要審理。

 

((2))以真確的態度來查考

  「有人告訴你,你也聽見了,就要細細地探聽,果然是真,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。」17:4

  「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;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。」17:6

  要準確,不冤枉人,須查考、探聽,更要有二三個見証人。

 

((3))以除罪的決心來處決

  「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,用石頭將他打死。」17:5

  「見證人要先下手,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」17:7

  「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,不再擅敢行事。」17:13

治死的目的是除罪,將罪惡從選民中間除掉,審判官須有這大的決心

也使百姓害怕,不再擅自行事

 

(b)難審案件

((1))以交托真神為出路

  「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,或因流血,或因爭競,或因毆打,是你難斷的案件,你就當起來,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去見祭司利未人,並當時的審判官,求問他們,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。」17:8-9

在地方案件中,有難處理的訴訟,需帶到宗教層面,將案件呈到代表神的祭司面前,祭司熟習神的話,也有烏陵、土明可求問神,他們可以用神的原則,神的意思作出判語

 

((2))以絕對順服為依歸

「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,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;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,你不可偏離左右。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,或不聽從審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;這樣,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」17:11-12

百姓當順服侍立在神面前的祭司及審判官作出的裁判,若有不聽,那人必治死。

 

(2)君王領袖(17:14-20)

(A)人的要求

「「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,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,若說:『我要立王治理我,像四圍的國一樣。』」17:14

「以色列的長老都聚集,來到拉瑪見撒母耳,對他說:「你年紀老邁了,你兒子不行你的道。現在求你為我們立一個王治理我們,像列國一樣。」」撒上8:4-5

以色列人可以沒君王統治,繼續由先知,如摩西的領袖、祭司、審判官帶領他們,但神知道他們羡慕列邦的君王制度,也容他們可以立君王

 

(B)神的揀選

「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。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;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。」申17:15

 

(C)王的守則

(a)要知足

「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,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為要加添他的馬匹,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:『不可再回那條路去。』」17:16

「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,恐怕他的心偏邪;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。」17:17

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

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

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

*強調「不為自己」「不多」,君王主要是服事百姓,不是為自己的,也需有知足的心,「貪財」是萬惡之根,人有貪的意念,心會偏邪。

 

(b)不走差

「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,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為要加添他的馬匹,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:『不可再回那條路去。』」17:16

作為王,不要令百姓及自己走差路,特別走回埃及路,埃及代表世界,代表拜偶像,為奴之地,神使選民從為奴、偶像、世界之地走出來,君王不應以馬匹不夠(埃及盛產駿馬),回埃及之路加添馬匹

 

(c)要謹守

「他登了國位,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,為自己抄錄一本,存在他那裡,要平生誦讀,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,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,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,偏左偏右,離了這誡命。這樣,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,在國位上年長日久。」17:18-20

平生誦讀神的話

學習敬畏耶和華

謹守遵行祂律法

 

(3)宗教領袖(18)

(A)在神面前侍立的利未人

(a)以神為足的事奉

「祭司利未人和利未全支派必在以色列中無分無業;他們所吃用的就是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和一切所捐的。他們在弟兄中必沒有產業;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,正如耶和華所應許他們的。」18:1-2

祭司無分無業,他們的滿足是能親近神,能事奉神,神是他們的產業,他們的滿足

 

(b)得神供應的事奉

「祭司從百姓所當得的分乃是這樣:凡獻牛或羊為祭的,要把前腿和兩腮並脾胃給祭司。初收的五穀、新酒和油,並初剪的羊毛,也要給他。」18:3-4

「除了他賣祖父產業所得的以外,還要得一分祭物與他們同吃。」18:8

他們日常生活需要,由百生所獻之物(已屬神),得所需的分,是神賜的

 

(c)更深承擔的事奉  

「利未人無論寄居在以色列中的哪一座城,若從那裡出來,一心願意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,就要奉耶和華他神的名事奉,像他眾弟兄利未人侍立在耶和華面前事奉一樣。」18:6-7

「你吩咐以色列人,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,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。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,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,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。」民35:2-3

利未人不一定住在神選擇敬拜之地,可以住在以色列地四十八座城(連逃城)牧養他們的牛羊,安置他們的財物,他們可按著班次時候,來到神選擇之地服事祂

但利未人若想更深的親近祂,可放棄原本所住的城,來到及後的耶路撒冷與弟兄一同事奉。

 

(B)在神面前分別的完全人

「你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之地,那些國民所行可憎惡的事,你不可學著行。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,也不可有占卜的、觀兆的、用法術的、行邪術的。」申18:9-10

「你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作完全人。」18:13

百姓如何,同樣可以在宗教上有更深層次,作完全人,只要分別出來,不隨從外邦異教風俗行為,不行神所僧惡之事

 

(C)在神面前宣講的代言人

(a)超凡的先知

「耶和華你的神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興起一位先知,像我,你們要聽從他。」18:15

「我必在他們弟兄中間給他們興起一位先知,像你。我要將當說的話傳給他;他要將我一切所吩咐的都傳給他們。誰不聽他奉我名所說的話,我必討誰的罪。」18:18-19

((1))是一位的

 

((2))是從以色列而出的

 

((3))像摩西的

 

((4))有神的話的

 

((5))有神給的權柄的

 

((6))是神所興起的

 

((7))是基督

「摩西曾說:『主神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們興起一位先知像我,凡他向你們所說的,你們都要聽從。」徒3:22

「那曾對以色列人說『神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們興起一位先知像我』的,就是這位摩西。」」徒7:37

 

(b)虛假的先知

((1))他們的特質

「若有先知擅敢託我的名說我所未曾吩咐他說的話,或是奉別神的名說話,那先知就必治死。」申18:20

神沒有給權柄的

神沒有給吩咐的

 

((2))驗証的方法

「先知託耶和華的名說話,所說的若不成就,也無效驗,這就是耶和華所未曾吩咐的,是那先知擅自說的,你不要怕他。」18:22

奉神的名,用神的權柄所說的若不成就,及沒應驗即是假的

 

((3))應要的對待

「若有先知擅敢託我的名說我所未曾吩咐他說的話,或是奉別神的名說話,那先知就必治死。」18:20

不怕他們

治死他們

 

b.關乎地土處理(19:1-14)

(1)施予恩典

(A)設立逃城

「耶和華你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,耶和華你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,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,就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。要將耶和華你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;又要預備道路,使誤殺人的,都可以逃到那裡去。」19:1-3  

 為誤殺之人,設立三座逃城,他們只要逃到三座城,就受保護

  而何謂誤殺?

 

(a)沒有動機殺人

「誤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,定例乃是這樣:凡素無仇恨,無心殺了人的,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,手拿斧子一砍,本想砍下樹木,不料,斧頭脫了把,飛落在鄰舍身上,以致於死,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,就可以存活。」19:4-5

 

(b)沒有意圖殺人

「若有人恨他的鄰舍,埋伏著起來擊殺他,以致於死,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,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,從那裡帶出他來,交在報血仇的手中,將他治死。」19:11-12

  不是刻意、有計劃做的

 

(B)額外施恩

「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,愛耶和華你的神,常常遵行他的道,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,再添三座城,」19:9

 

(2)勿存貪念

「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,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,那是先人所定的。」19:14

 

C.關乎案件審理(19:15-21)

(1)要真實查究爭訟案件

「人無論犯什麼罪,作什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。」19:15

  「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,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。」19:18

不受人的兇惡影響,要有二三個人的口作見証,要細細查究

 

(2)要嚴治作假見証之人

「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,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,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。」19:18-20

 

d.關乎出外爭戰(20)

(1)士氣問題→除掉懼怕

(A)真神同在應許的激勵

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看見馬匹、車輛,並有比你多的人民,不要怕他們,因為領你出埃及地的耶和華你神與你同在。」20:1

「說:『以色列人哪,你們當聽,你們今日將要與仇敵爭戰,不要膽怯,不要懼怕戰兢,也不要因他們驚恐;因為耶和華你們的神與你們同去,要為你們與仇敵爭戰,拯救你們。』」20:3-4

 

(B)人懼怕可離去的選擇

「官長也要對百姓宣告說:『誰建造房屋,尚未奉獻,他可以回家去,恐怕他陣亡,別人去奉獻。誰種葡萄園,尚未用所結的果子,他可以回家去,恐怕他陣亡,別人去用。誰聘定了妻,尚未迎娶,他可以回家去,恐怕他陣亡,別人去娶。』官長又要對百姓宣告說:『誰懼怕膽怯,他可以回家去,恐怕他弟兄的心消化,和他一樣。』 20:5-8

有以下幾種情況,百姓可以回去不參與戰爭

 

(a)未入住剛建之房屋(未行奉獻之禮)

 

(b)未享葡萄園之初果

 

(c)未迎娶所聘之妻子

  有上容許,目的是怕士兵上戰場,太多顧慮,因而懼怕,影響士氣。

 

(2)宣戰問題→先求和睦

(A)先和睦

「你臨近一座城、要攻打的時候,先要對城裡的民宣告和睦的話。他們若以和睦的話回答你,給你開了城,城裡所有的人都要給你效勞,服事你;」20:10-11

 

(B)後攻打

「若不肯與你和好,反要與你打仗,你就要圍困那城。耶和華你的神把城交付你手,你就要用刀殺盡這城的男丁。惟有婦女、孩子、牲畜,和城內一切的財物,你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。耶和華你神把你仇敵的財物賜給你,你可以吃用。」20:12-14

 

  (C)要滅盡

  「只要照耶和華你神所吩咐的將這赫人、亞摩利人、迦南人、比利洗人、希未人、耶布斯人都滅絕淨盡,免得他們教導你們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,就是他們向自己神所行的,以致你們得罪耶和華你們的神。」20:17-18

 

(3)軍糧問題→懂珍惜

「你若許久圍困、攻打所要取的一座城,就不可舉斧子砍壞樹木;因為你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,不可砍伐。田間的樹木豈是人,叫你糟蹋嗎?惟獨你所知道不是結果子的樹木可以毀壞、砍伐,用以修築營壘,攻擊那與你打仗的城,直到攻塌了。」20:19-20

 

Home ] Up ] 申命記緒論 ] 申1-3 ] 申4-6 ] 申7-8 ] 申9-11 ] 申12:1-16:7 ] [ 申16:18-20:20 ] 申21-23:18 ] 申23:19-26:19 ] 申27-30 ] 申31-34 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