與神同住的人生──要聖潔(分別為聖歸於神) |
||||
人的奉獻--要蒙神悅納 |
人的生活--要分別出來 |
人的事奉--要尊神為聖 |
人的日子--要記念真神 |
人的產業--要歸神為聖 |
1-10 |
11-20 |
21-22 |
23-24 |
25-27 |
三.人的事奉──要尊神為聖(21-22)
「耶和華對摩西說:「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:祭司不可為民
中的死人沾染自己。」
21:1
「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;我在以色列人中,卻要被尊為聖。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。」利
22:32
〜內容:主要是對祭司、事奉者的吩咐,也有對百姓提及在奉獻上注意的事,重點要他們在各方面中尊神為聖
〜特點:多不可「褻瀆」、「聖」的字眼
1.絕對的敬神
*褻瀆:藐視、輕慢、不敬
A.不可褻瀆神的名
「要歸神為聖,不可褻瀆神的名;因為耶和華的火祭,就是神的食物,是他們獻的,所以他們要成為聖。」21:6
「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: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、歸給我的聖物,免得褻瀆我的聖名。我是耶和華。」22:2
〜一個代表神的事奉者在生活中不歸神為聖,是對神不敬,褻瀆神的名,也易令人不尊重神!
B.不可褻瀆神的聖所
「不可出聖所,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,因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。我是耶和華。」21:12
「但不可進到幔子前,也不可就近壇前;因為他有殘疾,免得褻瀆我的聖所。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。」21:23
C.不可褻瀆神的聖物
「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,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,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。」22:15-16
「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,要獻得可蒙悅納。要當天吃,一點不可留到早晨。我是耶和華。」22:29-30
D.不可藐視神的職份
「在弟兄中作大祭司、頭上倒了膏油、又承接聖職,穿了聖衣的,不可蓬頭散髮,也不可撕裂衣服。」21:10
*凡屬神的事情,要絕對的尊重
2.整全的聖潔
A.一般的要求(對祭司)
a.事奉者的生活
「耶和華對摩西說:「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: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,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、兒女、弟兄,和未曾出嫁、作處女的姊妹,才可以沾染自己。」21:1-3
〜若在生活中,有百姓死去,祭司不能接觸死者的身體、帳幕或房屋,但若是父母、兒女、至親則可以
b.事奉者的儀表
「祭司既在民中為首,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。不可使頭光禿;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,也不可用刀劃身。要歸神為聖,不可褻瀆神的名;因為耶和華的火祭,就是神的食物,是他們獻的,所以他們要成為聖。」21:4-6
〜使頭光秃、剃除鬍鬚的周圍、用刀劃身是事奉外邦神的祭司之風俗
〜作為事奉神的祭司勿隨從惡俗沾染自己,因他們是事奉神,是將神的食物獻給神的,他們親手接觸聖物的,所以整個人也要分別為聖
c.事奉者的家庭
「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,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,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。所以你要使他成聖,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;你要以他為聖,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。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,就辱沒了父親,必用火將他焚燒。」21:7-9
(1)婚姻
〜不可娶妓女、或被污的女人、被休的婦人
〜寡婦則沒有提及,似乎是可以娶的
(2)女兒
∼祭司的女兒若行淫,令人對祭司及祭司所事奉的神,產生質疑與不敬,所以必要被治死
d.事奉者的身子
(1)有殘疾的—不能擔當聖職
「耶和華對摩西說:「你告訴亞倫說:你世世代代的後裔,凡有殘疾的,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。因為凡有殘疾的,無論是瞎眼的、瘸腿的、塌鼻子的、肢體有餘的、折腳折手的、駝背的、矮矬的、眼睛有毛病的、長癬的、長疥的,或是損壞腎子的,都不可近前來。祭司亞倫的後裔,凡有殘疾的,都不可近前來,將火祭獻給耶和華。他有殘疾,不可近前來獻神的食物。神的食物,無論是聖的,至聖的,他都可以吃。」21:16-22
〜凡有殘疾的,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,但可以吃神的食物
(2)有不潔的—不能接近聖物
「你要對他們說: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,凡身上有污穢、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、歸耶和華聖物的,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。我是耶和華。亞倫的後裔,凡長大痲瘋的,或是有漏症的,不可吃聖物,直等他潔淨了。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(或作:人),或是遺精的人,或是摸什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,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(不拘那人有什麼不潔淨),摸了這些人、物的,必不潔淨到晚上;若不用水洗身,就不可吃聖物。」22:3-6
〜此聖物應指各樣的祭物,不能摸也不能吃
〜但若是被定為潔淨的,他則可以吃聖物
B.更高的要求(對大祭司)
a.大祭司的儀表
「在弟兄中作大祭司、頭上倒了膏油、又承接聖職,穿了聖衣的,不可蓬頭散髮,也不可撕裂衣服。」21:10
〜不能因為悲傷或喪事而令自己蓬頭散髪及撕裂衣服
b.大祭司的生活
「不可挨近死屍,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。不可出聖所,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,因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。我是耶和華。」21:11-12
〜即或家人離開,也不可近他們的屍體(比作祭司的更嚴厲)
〜也不可因特別事及喪事,而擅自出聖所,離開自己的崗位
c.大祭司的家庭
「他要娶處女為妻。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,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,都不可娶;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。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,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。」21:13-15
〜連寡婦也不可娶,要娶處女
〜否則在民中,他可能受到別人議論,甚至羞辱了祭司的兒女
3.鄭重的守望
A.凡外人不能吃聖物
「凡外人不可吃聖物;寄居在祭司家的,或是雇工人,都不可吃聖物;倘若祭司買人,是他的錢買的,那人就可以吃聖物;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。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,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。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,或是被休的,沒有孩子,又歸回父家,與他青年一樣,就可以吃他父親的食物;只是外人不可吃。若有人誤吃了聖物,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。」22:10-14
〜只有真正屬祭司家裡的人才能吃祭物
B.有瘕的不能被獻上
「凡有殘疾的,你們不可獻上,因為這不蒙悅納。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,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,為要還特許的願,或是作甘心獻的,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。瞎眼的、折傷的、殘廢的、有瘤子的、長癬的、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,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。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,若肢體有餘的,或是缺少的,只可作甘心祭獻上;用以還願,卻不蒙悅納。」22:20-23
「這類的物,你們從外人的手,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;因為這些都有損壞,有殘疾,不蒙悅納。」」22:25
「無論是母牛是母羊,不可同日宰母和子。」22:28
〜獻給神的祭物是要完全及蒙神悅納,若有殘缺的不能獻上
〜「不可同日宰母和子」可能是要人想起親情可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