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生的確認與流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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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生的源頭 |
永生的真偽 |
永生的表現 |
永生的明證 |
永生的確認 |
1:1-4 |
1:5-2:27 |
2:28-3: |
3:24b-5:12 |
5:13-22 |
~特色:很多「若說」(1:6,1:8,1:10,2:4,2:6,2:9);真/真理(True/truth)(1:6,1:8,2:4,2:8,2:21,2:27)、說謊/虛謊(1:6,1:10,2:4,2:21,2:22)等字眼,而且比其他段落更多,也有很多黑暗與光明比較的字眼(1:5,1:6,2:9-11)
~背景:當時很多信徒停留在言語、知識、在生活中沒有真實永生的表現,另外2:18提及有好些敵基督的來了,他們是虛謊,不是在主裡,是假的。
~內容:作者將真實有永生表現的信徒與虛謊的假信徒作一個比較,要信徒活在光明中,流露永生表現,也要提防一些假的信徒
1.真實的永生(1:5-2:17)
「我們若在光明中行,如同神在光明中,就彼此相交,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。」1:7
「我們若遵守他的誡命,就曉得是認識他。」2:3
「愛弟兄的,就是住在光明中,在他並沒有絆跌的緣由。」2:10
「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。人若愛世界,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裡面了。」2:15
~「與神相交」、「認識祂」、「住在光明中」、「愛父的心」就是有永生的人所擁有的特質,沒有永生的人,他不會愛神,也不認識神,更不可能住在神裡面與神相交,而真實擁有以上特質的人,他們會有以下表現流露
A.不犯罪(1:5-2:2)
a.不犯罪的原因----神就是光
「神就是光,在他毫無黑暗。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、又報給你們的信息。」約壹1:5
「耶穌又對眾人說:「我是世界的光。跟從我的,就不在黑暗裡走,必要得著生命的光。」」約8:12
~神就是光,是神的本性,代表神是光明,在祂毫無黑暗(in
him is no darkness at all),稍為有一點點黑暗、罪污,不光明的事也沒有。
~而神是光的真理,是他們從主所聽見,而現在報給他們的
~神既是光,我們作為光明之子,住在光中就不能有半點黑暗及不義了!
「你們若知道他是公義的,就知道凡行公義之人都是他所生的。」約壹2:29
「神差他獨生子到世間來,使我們藉著他得生,神愛我們的心在此就顯明了。」約壹4:9
~而作者會刻意用神的本性,來帶出我們在世應有的表現,例如神是公義,所以我們要行公義,神是愛,所以我們有愛
b.對罪錯誤觀念(1:6-10)
~此段有三個「若說」字眼,是他們有一些錯誤的觀念,所以作者要糾正他們,他們的錯誤:
(1)與神相交仍可在黑暗中
(A)責備錯誤
「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,卻仍在黑暗裡行,就是說謊話,不行真理了。」1:6
~神是光,若說與光明的神相交,彼此有共同的特質,互相有聯合,但他仍在黑暗中,完全是違反神的本性,此人是說謊話,騙人的,講不合真理的事,也不行真理,真理是要我們在光明中,但人卻不行,行在黑暗裡(而當時的異端認為身體不能沾污裡面的靈,人作甚麼惡事,也只是增加自己的知識與經歷,所以與神相交,仍不要有道德的生活)
(B)當有態度
「我們若在光明中行,如同神在光明中,就彼此相交,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。」1:7
(a)繼續行在光明中
~「若在光明中行」是現在式,有持續恆常性,信徒應效法不變的神,祂永遠活在光明中,我們也應持續行在光明裡面
(b)無阻隔與肢體彼此相交
~人若行在光明中,沒有恨,沒有對肢體不好的惡念,我們有光明的人就可以共同彼此在光中相交
(c)繼續靠主的血使我們光明潔淨
~異端否認耶穌的神性,不認為他能救贖人,但作者肯定耶穌的血可以洗淨一切罪(all
sin),所有罪也可解決,若信徒偶然被過犯所勝,但我們仍可在光明中,因主的血現仍有功效,而洗淨是現在式,是徹底洗淨
~也帶出下文人若犯罪應怎辦的方法
(2)說自己沒有罪性
(A)責備錯誤
「我們若說自己無罪,便是自欺,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。」1:8
~有人說自己「無罪」,此罪是單數,是形容自己的本身沒有罪的特質,沒有罪性
~之前,作者責備他們對人說謊,今次責備更嚴重,是對自己說謊,自己欺騙自己(自欺),用自己合理的說法掩蓋自己的罪性,令自己也受騙,是何等無知!
~之前說不行真理,今次更責備真理不在他們的心,人若有真理,必知道對錯,真理能使人認識自己本相,知道自己的本性是傾向不義,人若自義,即真理根本不在心裡,他也沒有被真理光照!
(B)當有態度
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。」1:9
(a)承認自己有罪
~不是否認,是承認,而此「罪」是雙數,不單承認自己有罪性,更承認自己有很多罪
(b)相信神赦免
~人若承認自己有罪,神必赦免人一切罪,而且不單赦免,也洗淨一切不義,是所有(all)的不好,不合乎神標準的事
~而神能赦免人的罪之原因,也是由於祂的本性
~祂是信實的:祂在耶利米書曾應許另立新的約,可以赦免人的罪,所以人即使有不義,神赦免人的應許仍不變
~祂是公義的:加上神也是公義,會更確實此赦免的原則;祂以耶穌為挽回祭,承擔在律法下犯罪的要求----要受罰,既然神是公義,主已滿足公義的要求,神再不會不義地當信主的人為有罪,另外神既然公義,若宣判了人無罪,就不會再追討
(3)說自己沒有犯過罪
「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,便是以神為說謊的,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。」1:10
「你的民若得罪你(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),你向他們發怒,將他們交給仇敵擄到仇敵之地,或遠或近,」王上8:46
~有些人不單說自己無罪性,也沒有犯罪,作者責備他們,比之前更嚴重,之前說那些人是說謊,那些人是自欺,這次更進一步說他們更以為神是說謊,在聖經中已顯明祂的真理----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,人若說自己沒犯罪,便當神所說的不真實,是欺騙人
~而之前說「不行真理」「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」,今次加深「祂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裏了」比真理更廣闊,因神的道可指神的話,而神也是道,他連神自己也不在心裡,因他心中沒神,否定神的說話,藐視祂的法則
c.不犯罪的勸勉(2:1)
「我小子們哪,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,是要叫你們不犯罪。若有人犯罪,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,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。」2:1
~「我小子哪」(My
little chirdren),作者用父親的角式親切的說明他寫此書的目的,是叫他們不要犯罪,一件罪也不要犯,因我們是活在光明中,神是光,所以與光同行的人就不應在黑暗裡了
d.犯了罪的出路(2:1-2)
「我小子們哪,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,是要叫你們不犯罪。若有人犯罪,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,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。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,不是單為我們的罪,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。」2:1-2
(1)主是中保
~「中保」直譯Beside
Caller,可以呼召到身邊的人,在法庭上特別是指辯護律師,而約翰也曾在約翰福音上用此字眼形容聖靈是保惠師,替我們代求,耶穌也一樣,在父要審判我們,祂是我們的代求者,是我們中間幫助者,我們藉祂至終可以無罪釋放
(2)主是義者耶穌基督
~祂是義的(righteous),可以代替我們不義,祂也是公義,祂會用公義的方法----為我們死,代替我們不義
~祂是耶穌,有祂的人性,以人的樣式代替我們,祂也是基督,是救世主,能救贖我們一切罪
(3)主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
「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著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信,要顯明神的義;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,」羅3:25
「所以,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,為要在神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,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。」來2:17
~「挽回祭」可譯”Propitiatory
shelter”安撫的、和解的避難所、隱蔽處,而施恩座也有類似意味,也譯”Propitiatory
shelter”
~耶穌是祭司,為我們的罪,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成了挽回祭,獻上自己,令神人關係可以和解,令我們的罪也得著掩蓋
B.遵主命(2:3-6)
~一個從神而生的人,會遵守主的命令,而遵守主的命令會帶來以下結果:
a.確知是認識主
「我們若遵守他的誡命,就曉得是認識他。人若說我認識他,卻不遵守他的誡命,便是說謊話的,真理也不在他心裡了。」約壹2:3-4
「我們遵守神的誡命,這就是愛他了,並且他的誡命不是難守的。因為凡從神生的,就勝過世界;使我們勝了世界的,就是我們的信心。」5:3-4
~一個真正認識主,與主有深入認識的人,他是有永生的人,他天然會遵守主的誡命,因他是從神而生,神也加力給他守主的命令
~而當他遵主命,更確實顯出他是從神而生的,是認識神
~「遵守」有”keep”的意思,要持守主的誡命,不會偏離
~而當時異端有看法是不一定要守道德的規條,只要在頭腦上認知奧秘的事,就可以的了,但作者強調人若說認識主,卻不守祂的誡命就是說謊,真理也不在他心裏(因真理會使我們行主的命令)
b.確知愛神的心實在是完全
「凡遵守主道的,愛神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完全的。從此我們知道我們是在主裡面。」2:5
「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,這人就是愛我的;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,我也要愛他,並且要向他顯現。」約14:21
~愛主的人,天然會願遵的命令,若持續及時常守主的話,更印證他對主的愛是真的,是完全的
c.確知自己是在主裡
「凡遵守主道的,愛神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完全的。從此我們知道我們是在主裡面。人若說他住在主裡面,就該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。」2:5-6
「遵守神命令的,就住在神裡面;神也住在他裡面。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裡面是因他所賜給我們的聖靈。」3:24
~一個遵守主誡命的人,他真是屬於神、認識神,他更會確知自己是在主裡面
~作者最後也勸勉人若說自己信在主裡(與主有深厚的契合)他更應按主所行的行
C.愛弟兄(2:7-11)
~而主的誡命是甚麼?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愛的誡命
~此段說明一個真正在光明的人,是要不恨弟兄,愛身邊的人
a.愛弟兄的原因
(1)舊的命令----以前所領受過的
「親愛的弟兄啊,我寫給你們的,不是一條新命令,乃是你們從起初所受的舊命令;這舊命令就是你們所聽見的道。」2:7
~此處講「一條」「命令」應是下文所講關乎愛的命令
~異端強調知識,不重視愛,但作者提醒信徒以前他們從起初信主已接受了此舊命令,在教會中已公認是要守的,在舊約也有愛人如己的誡命
~以前已領受過,為何今日要廢掉呢!
(2)新的命令----歷久常新的命令
「再者,我寫給你們的,是一條新命令,在主是真的,在你們也是真的;因為黑暗漸漸過去,真光已經照耀。」2:8
「我賜給你們一條新命令,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;我怎樣愛你們,你們也要怎樣相愛。」約13:34
~若有人說此命令已過時,但他似乎不了解愛的命令也是新的命令,是歷久常新,不會因時代而己改變
(3)是真的可行的
~「在主是真的」,愛人的誡命可以在主生平中顯露,主真是可以捨命愛人,是真實可以行出來,信徒也是真實可以行在生活中
(4)有新的環境推動
~在過往,罪與黑暗似乎掌權,人不由自主跟從黑暗,但今天已是新的環境,黑暗漸漸過去(the darkness is past),真光----耶穌已照顧,人可以從祂,有力勝過黑暗環境,有力愛身邊的人
b.恨弟兄的責備
「人若說自己在光明中,卻恨他的弟兄,他到如今還是在黑暗裡。」約壹2:9
~人若說自己在光明中,應有力勝過黑暗,也應跟隨真光,守主的命令,愛弟兄的,但若他仍恨弟兄,他仍是在黑暗中,受恨、受黑暗支配
c.愛與恨的對比
(1)愛弟兄----住在光明中
「愛弟兄的,就是住在光明中,在他並沒有絆跌的緣由。」2:10
「若在黑夜走路,就必跌倒,因為他沒有光。」」約11:10
~愛弟兄的人,他真是住在神裡,住在光明中,跟從真光,既然在光中,他就不會因黑暗而跌倒,不會在罪中失落
(2)恨弟兄----住在黑暗中
「惟獨恨弟兄的,是在黑暗裡,且在黑暗裡行,也不知道往那裡去,因為黑暗叫他眼睛瞎了。」2:11
「耶穌對他們說:「光在你們中間還有不多的時候,應當趁著有光行走,免得黑暗臨到你們;那在黑暗裡行走的,不知道往何處去。」約12:35
~恨弟兄的人,仍是在罪中,仍是活在黑暗中,他如羊走迷,也迷失在黑暗中,不知道自己人生真正義的方向,犯罪及黑暗也使他瞎眼,自以為自己有義,自以為走正路,其實走向一條滅亡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