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me ] Up ] 1降生與童年(一) ] 2降生與童年(二) ] 3受浸與受試(一) ] 4受浸與受試(二) ] 5選召與跟從 ] 6傳道與神蹟 ] 7拒絕與敵擋 ] 8測試與變像 ] 9進城與潔淨 ] 10受試與警告 ] [ 11被賣與受審 ] 12被殺與復活 ]

教師版

第十一課:被賣與受審

經文:太廿六至廿七:31,約十三及十八章

A)被賣

1)主的預言          太廿六:1—2

主在受害之先,對門徒清晰的預言祂將要面對的事,是表明祂是甘心捨命的。

a)死的日期:「過兩天」是逾越節,那一天正是羊羔被殺的一天。

b)死的導因:「被交」是指出是被自己人出賣。

c)死的方式:「釘在十字架上」──不是猶太人的刑法,乃是被羅馬統治者,以羅馬刑處死。

2)害主陰謀          太廿六:3—5、14—16

猶太的領袖們因著政治的原因,已商議及計劃要殺主耶穌,並且是要用詭計捉拿主耶穌,以祂一人死乃是通國的益處,參約十一:49—53,但他們的惡計卻被 神改換成了救贖世人的預言。加略人猶大在此時又向他們建議願將主耶穌交給他們,他以卅塊錢(是買一個奴僕的賤價,參出廿一:32)來作為代價,可見主耶穌在他心中是沒有地位的,雖有二年多的跟從主,受盡主的恩惠,但卻是忘恩負義。

3)最後晚餐          太廿六:17—35,約十三章

a)預備筳席

i)逾越節是正月十四日黃昏守的,剛喫完羊羔則踏進正月十五日。但加利利的猶太人卻在正用十四日開始守節喫羊羔,與較猶太地的猶太人在時間上早一日守節。主耶穌與門徒喫的筳席確是逾越節的筵席,並且主耶穌在筵間教導及堅固他們,對他們有語重深長的話。

ii)主耶穌打發兩個門徒出去預備守節喫筵席的地方,並指示他們必看到一男人拿著一瓶水(打水本是女人的工作,故是易看見的記號)然後跟著這人到他主人家中,更要向主人要一間客房(按當時的風俗,其他猶太人會向居住在耶路撒冷的猶太人借用地方,多是幾個團體共用一間客房),為的是可讓主與門徒守節,並且因主耶穌有很多話要向門徒解說陳明,參可十四:13—15 ,路廿二:10—12

b)暗示被賣

在筳席當中,主耶穌前後有六次之多的指出祂將要被賣,而且是門徒中間的人出賣祂,由暗示到明明的指出,但門徒心中滿了爭大的心思及情緒,故不能明白主耶穌的話,因而各自問主耶穌是他否,猶太因著他人的緣故也問主耶穌,主耶穌清楚(低聲)向猶大的說是他,但猶大沒有不把握機會來悔改,可見他的硬心及無情。從主對他們的洗腳中看到主對猶大仍是一樣的愛顧,可惜他仍硬心的要為那賤價來出賣主耶穌。

c)賜新命令

在猶大離開後,主耶穌向剩下的門徒設立「餅及杯」的記念,要門徒將來藉此來記念祂自己,記念祂為我們捨身流血。及後又指示門徒要彼此相愛,因屬主的人應效法主耶穌,主怎樣愛我們,我們也要怎樣彼此相愛。相愛為屬主的人應有的表現,猶大因不屬主,故在此命令上無份。

d)安慰門徒

因門徒知道主耶穌將要受害,他們為此而憂愁,故主安慰門徒,應許再來接屬主的到父的家中。並主耶穌先預言門徒會離棄祂,並留下回轉的勸勉,為的是免得他們自慚太過而不能站立,特別針對彼得的軟弱而給與他忠誠的勸勉。

4)客西馬尼

在喫完筵席後,主耶穌與門徒出城往客西馬尼園去禱告,主耶穌在園中迫切禱告,是要面對心靈上極大的難處,是主耶穌一生從未遇上的大難處。

a)主的痛苦

i)從表情看:在未禱告之前,「就驚恐起來」;可十四:33。

ii)從話語看:祂說:「我心裡甚是憂傷,幾乎要死」;太廿六:38

iii)從行動看:祂三次盼望門徒有同心禱告的扶持;太廿六:38。

iv)從禱告看:為俯伏在地的禱告,並且三次祈求的內容都是一樣,「父阿!倘若可行,求你叫這杯離開我,然而不要照我的意思,只要照你的意思。」;太廿六:39,並且是懇切的禱告,「大聲哀哭,流淚禱告」;來五:7 。在那時是冬天與春天之間,天氣極其的寒冷,但是主耶穌禱告到汗如血點的流下,可見祂是如何的懇切;路廿二:43—44 ,並需天使來加力量,可見耶穌心裡是極其痛苦。

b)主的孤單

門徒在主禱告時睡著了,是因憂愁而睡著了;路廿二:45。只剩下主一人獨自面對這難處,因門徒心靈雖願意,但肉體卻軟弱,不能給主任何的安慰。救恩實在是人無法所參與的,只能叫主耶穌獨自一人來面對。

主耶穌所面對的苦杯;是因為祂要背負世人的罪,要代替人死在十字架上,必須面對父神的離棄及忿怒,全人類的罪都歸在祂身上,可見要面對神的忿怒是何等的大。「神一發怒,大地震動,祂一惱恨,列國都擔當不起。」耶十:10。

5)猶大賣主

a)猶大帶著大批人到來捉拿主耶穌,一隊兵約有幾百人,因按羅馬兵制,一隊兵有六百人,並且有千夫長,可見應多過一百人。猶大以最親密的動作──親嘴,來作一件最可恥的事──賣主。

b)主耶穌是甘心的受綁,因祂只是稍微的顯出祂的權能──「我就是」: 神的主權,那些要捉拿祂的人便退後在地上,主耶穌若是要逃離,則沒有任何人可以攔阻祂,只因祂深知道祂到世間的使命,故在禱告後更認定父 神的心意,便無畏懼地走上十字架的路。祂的舉動證明祂的話──「沒有人奪我的命去,是我自己捨的,我有權柄捨了,也有權柄取回來,這是我從我父所受的命令。」

B)受審

1)緊逼的判審

主耶穌在被捉拿後,在那晚間是經過六次的審判,為經過:

a)亞那:A.D.15後,亞那的大祭司職份被羅馬人革去,又分派人去接任,一共革了四位,後派了該亞法出任大祭司,亞那雖是卸任,還是稱作大祭司。他的名字還在該亞法面前,顯示他還有大權。

b)該亞法

c)公會

d)彼拉多

e)希律

f)彼拉多

2)詭詐的判審

a)據猶太人的規矩,夜間不能判決任何犯人死罪,在安息日前也不能定罪,而且判決要等待隔天才得宣佈。可是公會一清早就召開緊急會議,即時將主定了死刑,這是絕不合法的。

公會是起源於約沙法時代,代下十九: 8,或是依摩西時代七十長老的組織而組成,民十一:16—17 ,是七十二個人,第一部份是大祭司長和廿四班祭司的領袖,第二部份是文士或稱律法師;第三部份是長老、族長,大祭司是主席,兩個副主席坐在左右兩邊,其餘坐成一個半圓形,公會聚會處是在聖殿院內,或是在錫安山的東邊。耶穌在大祭司的院內是不合法,這公會是最高法院,但在耶穌的時代已失去執行死刑的權柄,只保留判決死刑的權柄。

b)亞那先審耶穌是要探討耶穌的口供,尋找告主的把柄,這是絕不合法的,因為按猶太人的審案的條例,不可以從被告人的話上找把柄陷害他,而是要從見證人的話上得到被告人犯法的證據。

c)猶太人用假見證人來誣告主耶穌,是明明違背律法,但他們因要定意殺害主耶穌,雖在彼此見證不合中仍硬心的殺害主。

d)彼拉多明明知道主耶穌是沒有犯罪,是因猶太人的嫉妒而告祂,他因害怕猶太人向該撒控告他沒有向該撒盡忠,為求自保下還是下令鞭打及釘主耶穌在十字架上,這是不合法。

 

 

學生版

第十一課:被賣與受審

經文:太廿六至廿七:31,約十三及十八章

A)被賣

1)主的預言           太廿六:1-2

a)死的日期:「過兩天」是逾越節。

b)死的導因:「被交」是指被自己人出賣。

c)死的方式:是「釘在十字架上」──乃是被羅馬統治者,以羅馬刑處死。

2)害主陰謀          太廿六:3-5、14-16

猶太的領袖們已計劃要殺主耶穌,並且是要用詭計捉拿主耶穌。猶大在此時又向他們建議願將主耶穌交給他們,他以卅塊錢(是買一個奴僕的賤價)來作為代價。

3)最後晚餐          太廿六:17-35,約十三章

a)預備筳席:加利利的猶太人是在正月十四日始喫守逾越節,因主將受害而在喫筳席間教導及堅固他們,對他們有語重深長的話。

b)暗示被賣:在筳席當中,主耶穌有六次之多的指出將要被賣,由暗示到明明的指出,而猶大更不把握機會來悔改,可見他的硬心及無情。

c)賜新命令:在猶大離開後,主耶穌才設立餅與杯及指示門徒要彼此相愛。猶大因不屬主,故在此命令上無份。

d)安慰門徒:主耶穌先預言門徒會離棄祂,並留下回轉的勸勉,為的是免得他們自慚太過而不能站立。又因他們為主受害而憂愁,故主安慰門徒,應許再來接屬主的到父的家中。

4)客西馬尼

a)主的痛苦

i)從表情看:在未禱告之前,「就驚恐起來」;可十四:33。

ii)從話語看:祂說:「我心裡甚是憂傷,幾乎要死」;太廿六:38

iii)從行動看:祂三次盼望門徒有同心禱告的扶持;太廿六:38。

iv)從禱告看:為俯伏在地的禱告,並且三次祈求的內容都是一樣,「父阿!倘若可行,求你叫這杯離開我,然而不要照我的意思,只要照你的意思。」太廿六:39,並且是懇切的禱告,「大聲哀哭,流淚禱告」;來五:7。

在那時是冬與春之間,天氣極其的寒冷,但是主耶穌禱告到汗如血點的流下,可見祂是如何的懇切;路廿二:43-44,並需天使來加力量,可見耶穌心是極其痛苦。

b)主的孤單

門徒在主禱告時睡著了,是因憂愁而睡著了;路廿二:45。只剩下主一人獨自面對這難處,因門徒心靈雖願意,但肉體卻軟弱,不能給主任何的安慰。

5)猶大賣主

猶大以最親密的動作親嘴,來作一件最可恥的事賣主。主是甘心的受綁,因祂在禱告後更認定父神的心意,無畏懼地走上十字架的路。

B)受審

1)緊逼的判審:在被拿後是經過六次的審判,為經過:

a)亞那  b)該亞法  c)公會  d)彼拉多  e)希律  f)彼拉多

2)詭詐的判審

a)據猶太人的規矩,夜間不能判決任何犯人死罪,在安息日前也不能定罪,而且判決要等待隔天才得宣佈。可是公會一清早就召開緊急會議,即時將主定了死刑,這是絕不合法的。

b)另亞那先審耶穌是要探討耶穌的口供,尋找告主的把柄,這是絕不合法的,因為按猶太人的審案的條例,不可以從被告人的話上找把柄陷害他﹐要從見證人的話上得到被告人犯法的證據。

c)猶太人用假見證人來誣告主耶穌,是明明違背律法,但他們因要定意殺害主耶穌,雖在彼此見證不合中仍硬心的殺害主。

d)彼拉多明明知道主耶穌是沒有犯罪,是因猶太人的嫉妒而告祂,還是下令鞭打及釘主耶穌在十字架上,這是不合法。

 

Home ] Up ] 1降生與童年(一) ] 2降生與童年(二) ] 3受浸與受試(一) ] 4受浸與受試(二) ] 5選召與跟從 ] 6傳道與神蹟 ] 7拒絕與敵擋 ] 8測試與變像 ] 9進城與潔淨 ] 10受試與警告 ] [ 11被賣與受審 ] 12被殺與復活 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