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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課   錯誤中當面抵擋   〔二:11-21〕  

本課要旨:保羅既為使徒職分辯論完畢,便開始論及福音的真理,就是因信稱義的真理。保羅又引述彼得訪問安提阿教會一事,從這事可以看到福音真理是凌駕於任何一個領袖之上的。此段亦開始帶出「十字架」這寶貴的信息。

 

1.彼得是在何時到安提阿的﹖〔二:11〕(註一)

 

2.彼得不與外邦人吃飯,在人看來似乎是件極小的事,卻引來被保羅當面的責備。究竟彼得的錯誤在那裡﹖為何不與外邦人吃飯的行為會與福音真理拉上關係呢﹖〔二:11-14〕 

 

3.彼得為何會犯錯﹖他的錯誤給我們甚麼鑑戒呢﹖〔二:13〕 

 

4.試想若保羅不當面責備他,會有甚麼嚴重後果﹖〔二:14〕

a.對猶太信徒:

 

b.對外邦信徒:

 

c.對教會的影響:

 

5.請填上裝假的兩個人。他們分別代表著兩間重要的教會。〔二:11-13〕

 aˍˍˍˍˍˍ(耶京代表)   b. ˍˍˍˍˍˍ(安提阿代表)    

 

6.試假設你自己是當中被責備的一位領袖。你會有何感受﹖這對我們有何提醒﹖

 

7.在這吃飯的事件中,有誰跟隨彼得退去與外邦人隔開﹖保羅責備彼得「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」中被勉強的「外邦人」又是誰﹖〔二:14〕 

 

8.「稱義」一詞有何含意﹖〔二:16〕 

 

9.在〔二:14〕所提及的福音真理正是〔二:15-16〕所論及「因信稱義」的真理。〔二:15-16〕(註二)

a.「因信稱義」與「行律法稱義」有何分別﹖

 

b.兩種不同的「稱義」的結果有何分別﹖

 

10.猶太人與外邦人在稱義的方法上,究竟有沒有分別呢﹖〔二:15-16;羅三:31〕

 

11.〔二:16〕首次提及「律法」一詞。「律法」是甚麼﹖猶太人是在甚麼時開始行律法﹖

 

12.「行律法稱義」簡單來說是因行為而稱義。我們心裡面對自己、對別人、或在神面前,有時候會否含有因自己的好行為而產生一種驕傲的態度呢﹖請作自我的檢討。

 

13.「我們...卻仍舊是罪人」與「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麼」何解﹖注意此句是反問語。〔二:17〕 

 

14.保羅拆毀了甚麼﹖又建造了甚麼﹖〔二:18〕 

 

15.加拉太書中分別有四個十字架,次序如下:

* 1 * 我(舊我)被釘死〔二:20〕*

* 2 * 基督   被釘死〔三:1    ]   *

* 3 * 肉體   被釘死〔五:24〕*

* 4 * 世界   被釘死〔六:14〕*

第一個十字架就是說出:舊我與基督同釘十架的事實。

 

16.請將〔二:19〕頭兩句比對〔二:20〕頭一句;再將〔二:19下〕比對〔二:20下〕;來看出十架有那兩方面的功效:

a.消極上的功效:

 

b.積極上的功效:

 

17.保羅寫信時仍然是活著,主釘十字架又是在數十年前的事,那麼他為何說自己已與主同釘十字架呢﹖我們又怎能同時既是死了又是活著的呢﹖〔二:20;參羅六:6-11〕 

 

18.基督怎樣在我們裡面活著﹖〔二:20;羅八:2-4〕

 

19.在〔二:19-20〕中兩次提及「死」,這個「死」是客觀的事實,還是主觀的感受呢﹖我們又如何支取這個屬靈的應許呢﹖(註三) 

 

20.「祂是愛我,為我捨己。」請一同默想主犧牲的大愛。〔二:20;一:4〕

 

21.請將〔二:16〕與二:21〕同讀,研究〔二:21〕是如何支持著〔二:16〕有關「義」的論點。(註四) 

 

 

第五課附註:

註一:此處所指是敘利亞的首都安提阿〔徒十一:26〕,於B.C.301年建成;非指彼西底的安提阿〔徒十三:14〕。

註二:「不是外邦的罪人」意思指猶太人是神所揀選的,他們有優等的民族觀念,認為自己不是像外邦的那些罪人一樣的。

註三:「我已經...釘十字架」NASB譯" I have been crucified ",意即舊人已被釘在十字架上了。

註四:〔二:21〕所說的「義」" righteousness " 原文的字根與〔二:15-17〕的「稱義」" justified " 是相同的。

 

參考答案

第五課:錯誤中當面抵擋

 

1.聖經並無提及,大概是在耶路撒冷大會之後。

2.猶太人素有不與外邦人同吃之習慣〔徒七章〕,但那時彼得是早已認識到神的救恩臨到外邦人(自己也經歷過,參〔徒十、十一、十五章〕),是不在乎儀文規條。而且他身為使徒,他所作的事影響很大。

3.因他懼怕奉割禮的人,而失去見證。可見一個屬靈領袖如彼得,雖然身經百戰,也當常常倚靠主儆醒行事。

4.a.猶太信徒會以為是一件平常的事情(參第2題答案),卻以為他是贊同此行動。

b.外邦信徒會想到他們與猶太信徒的分別只是在於割禮與律法上,但他此行動會使他們懷疑信徒們在主裡面是否有等級之分,或自己有何不完全的地方,甚至懷疑稱義是否單因著信。

c.對教會有廣泛的影響,或是分裂,或是影響其他外邦的教會走回律法主義的道路中。

5.1. 彼得;2. 巴拿巴。

6.領袖若有犯錯而被指責,應像彼得那樣謙卑下來,接受勸告、順服真理;因信徒在主裡面是平等的。從〔彼後三:15〕對保羅的稱讚,可見他沒有把此事當作私人的恩怨而放在心上。

7.巴拿巴和其餘的猶太人。從〔二:12〕看來,當時分為兩群人,一群是猶太信徒,一群是外邦信徒,應沒有外邦人跟隨彼得退去往猶太信徒的一群中,因他們本身就是來受割禮的人,必被排擠。所以這裡所指被勉強的「外邦人」,應指巴拿巴(生長在居比路)和那些生長於外邦地方的猶太信徒,因他們一直是與外邦信徒一同吃飯、生活的,並不像生在猶太地的猶太信徒。

8.包括罪得赦免、宣佈無罪、正式被算為義人的意思。

9.a.行律法即是靠行為去達至稱義。是以人為主,是神幫助人,是外表行為上的改變。而因信稱義,則是單靠主耶穌基督而稱義,是人靠神,人只是接受恩典的器皿,聖靈卻在人心裡面所作的改變。

b.就是優等如猶太人,卻也不能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,因〔羅三:20〕證明此方法實是不通的(因人有罪)。而因信而得的「義」與行律法而得的「義」不同,前者是神的「義」,由耶穌基督而來;後者則是只人的「義」,與前者相距太遠〔腓三:9〕。

10.沒有。因信耶穌基督稱義,並不分猶太人、外邦人。

11.律法是神於西乃山上頒佈的,內容包括誡命、律例和典章等。至於律法的作用,請參第六課的研究。

12.我們也有很多時墮入此種自義的態度中,須常警惕。

13.全句大意是:「我們生來的猶太人若靠著主耶穌稱義,而竟然在神面前卻仍然罪未得解決,需要守割禮及律法,卻仍然是個罪人;那麼難道主耶穌是不能夠叫人完全稱義,反而叫人犯罪嗎﹖」

14.「拆毀」指憑律法稱義的途徑。「重新建造」指若他再重新宣揚;贊同憑律法稱義之事。

16.a.「向律法死」相對「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」:表示這個人已經死了,脫離了律法及其束縛;對律法來看,我已經死了,因主耶穌已代死。

b.「向神活」相對「我因信神兒子而活」:表示這個人因著基督被神稱義,所以能夠坦然在神面前活著。

17.雖然保羅肉身並無與主同釘死,但這裡說明的乃是主代死的工作,祂的死也成為我們的死,「舊我」已與主同釘在十架上死了。神看我們是已經死了,我們也受了罪的刑罰,罪便得了解決。而如今活著的目標,乃是「信神兒子而活」,即是為主而活,憑主而活,過一種新的生活。因此既是死又是活。

18.是藉著聖靈住在我們裡面,重生了我們,使我們得新生命,有基督的生命。

19.基督為我們釘死是一件客觀的事實。因主代死的工作已經完成,贖價已經付上了。但人要去支取這福氣,需要透過信心來接上。「因信神兒子而活」這種信心,不像「得救的信心」是一次過的信心,乃是常常運用的信心,信靠基督,「看」自己是死的,而為主而活〔羅六:8〕。

20.我們應該感謝祂!常受祂的大愛所感動,以致活得有力量。

21.「義」不是由行律法而得,乃是由信基督而得。若「義」是由行律法而得,基督代死的功用便是百廢了!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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