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課 應許律法的比較
〔三:15-29〕
本課要旨:上文提到因信稱義的真理,保羅從兩方面辯論:第一,他們受聖靈的經驗是在他們信主之時;第二,保羅辯證「靠行律法而稱義」的錯謬,並且在舊約早已提及這因信稱義之法。現在他以其有力的言論,繼續將「律法」與「應許」作比較,帶出律法的功用與托出應許的超越。
1.保羅以甚麼來比喻神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是不能廢的﹖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「應許之約」與「律法之約」有何分別﹖〔三:15;創十七:1-27;十二:1-3;廿二:15-19〕
2.關於應許:〔三:16;創十三:14-17;十七:1-19〕
a.應許的內容是向誰發出的呢﹖
b.保羅在這應許上有何新的發現﹖
3.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是先於摩西頒下的律法,這有何重要﹖ 〔三:16-17;參出十二:40〕
4.保羅在此所運用的文法與歷史釋經法,我們可否錯鏡﹖〔三:16-17〕
5.〔三:18〕中說「承受產業」,這「產業」指甚麼﹖請先從歷史角度,再從靈意角度去思想。〔羅四:13
-25〕
6.請參閱下面圖表,比較三個約的特質:
(約B.C.2000)
本質: | 應許 |
摩利亞山 責任: | 相信〔三:9〕 |
對象: | 亞伯拉罕及其後裔 |
亞伯拉罕之約 結果: | 亞伯拉罕及其子孫承受產業 |
約430年後
(約B.C.1400)
本質: | 合約 |
西乃山 責任: | 守約遵行〔三:12〕 |
對象: | 以色列人 |
西乃之約 結果: | 無人守約,約被破壞 |
約3500年後
(A.D.31)
本質: | 應許 |
加略山 責任: | 相信 |
對象: | 一切相信的人 |
各各他之約 結果: | 滿足了律法的咒詛,因信稱義,得屬靈福氣 |
前面提到行律法之路是死路,是蒙咒詛之路,人不能因此稱義,得神悅納。這樣便引發出一個問題:既然行律法是這般無用,為何神又頒佈律法給以色列人呢﹖這是否多此一舉﹖因此保羅開始在下文解釋律法本身的功用。
7.律法有何功用﹖試從〔三:19、22、24〕中找出三點。另參〔羅三:20;五:20;七:7-12〕。
a.
b.
c.
8.誰是「蒙應許的子孫」﹖〔三:19;參三:16〕
9.「中保」一詞有意思﹖這裡所指「中保」是誰﹖而新約的「中保」又
是誰﹖他作了甚麼﹖〔三:19-20〕
10.律法與應許是互相矛盾的,還是互相配合的呢﹖〔三:21-22〕
11.先填充,然後答問題:〔三:23-25〕
* 三:23 *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 _________ 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
* 三:25 * _______________ 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
a.律法是「訓蒙的師傅」之功用是在何時停止的﹖(註一)
b.因信得救之理又何時來到了﹖
12.我們這些已相信基督的人與基督有何新的關係呢﹖〔三:26-29〕
a.
b.
c.
13.總括來說,我們在基督裡得著了甚麼福氣﹖試思想這些福氣在你個人的生活上起了甚麼的作用。〔三:24-29〕
a.
b.
c.
d.
e.
f.
第七課附註:
註一:「訓蒙的師傅」有「保父」之意,即富有的人將兒子交給保父照顧,包括學問、生活等,直至長大成人。
參考答案
第七課:應許律法的比較
1.以人間的立約作比喻。律法之約是雙方面皆有履行的責任及有所遵守的地方,若任何一方不守約,約就會被破壞。但應許之約乃是神單方面施出恩典,祂也自己負責,人無須要作些甚麼,乃完全在乎神的信實。
2.a.向亞伯拉罕及其子孫發出。
b.保羅發現亞伯拉罕的應許中的「後裔」一字乃是單數〔創十三:15,十七:7-8〕,是指一個子孫而言,即基督。所以神所應許亞伯拉罕他有的一位子孫,就是基督。這便使一切在基督裡的人,能同得這應許的福。
3.因為應許之約比律法之約早約430年,是先有的,所以縱然人不能遵行律法,履行責負,廢棄此約;但神應許之約是仍然生效的。
4.可以。但必須謹慎解釋,在經文裡找出足夠的根據作支持方可,以免強解。
5.從歷史角度而言,產業是指迦南地及亞伯拉罕肉身上的子孫。從屬靈角度而言,乃是指到神所賜一切的屬靈福氣,包括因信稱義。
7.a.為過犯添上:即表示顯出人的罪〔三:19;羅三:20;五:20;七:7〕。
b.把眾人圈在罪裡:使人自知不能靠自己自救,催使人去信靠耶穌基督而得稱義〔三:22-24〕。
c.是啟蒙的師傅:顯明神的公義、良善、聖潔等屬性〔三:24;羅七:12〕。
8.乃指耶穌基督,因前節〔三:16〕已指出基督是那一位來承受應許的子孫。
9.中保是在立約的雙,方作中間人的保證人。因經文〔三:19上〕提及律法,所以這裡是指律法的中保,即指摩西。昔日神頒佈律法時,摩西是在神與以色人之間作中保的〔出廿四:1-8〕。而新約的中保則是主耶穌 〔提前二:5;來七:22;八:6;約壹一:9,10〕。但主耶穌不但履行了中保之責任,更為我們成就了約的義務,流血代死,成全律法,使我們不須負任何責任,只因著信就能得神所賜的福氣。
10.從上文的辯證,可能使人誤以為律法與應許是互相矛盾的,其實它們乃是互相配搭,各有功用的。〔三:21下〕指出人嚴重的誤解律法的功用,以為律法能使人得義、得生,事實上律法是為揭露罪,叫人自知人的不能。神從來並無叫人以行律法來得生命、得稱義,乃是藉著律法,使人尋求一條信心之路--信靠耶穌而得應許的福。
11.1. 未來以先;2. 既然來到。
a.律法因著「因信得救」之理的顯明,已失去看守人(猶太人)的功用(因保羅乃站在猶太人的立場來說)。
b.「因信得救」之理廣義上則指主釘十架成就了救贖,開始了人憑信心稱義之路。
12.a.歸入基督或在基督裡的關係〔三:27,28;羅六:3〕。
b.披戴基督的關係:即基督在外面,作我們的義袍,神看我們是透過基督,因此算我們為義〔三:27〕。
c.屬乎基督〔三:29〕。
13.a.得稱為義〔三:24〕。
b.脫離律法(訓蒙的師傅)的綑綁〔三:25〕。
c.成為神的兒子〔三:26〕。
d.與主合而為一,披戴基督〔三:27〕。
e.與各信徒在基督裡生命合一〔三:27〕。
f.承受產業。基督是那蒙應許的子孫,來承受產業,我們也因著信歸入基督,承受從神而來的產業,就是一切屬靈的產業〔弗一:3;來九:15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