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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课   错误中当面抵挡   〔二:11-21〕  

本课要旨:保罗既为使徒职分辩论完毕,便开始论及福音的真理,就是因信称义的真理。保罗又引述彼得访问安提阿教会一事,从这事可以看到福音真理是凌驾於任何一个领袖之上的。此段亦开始带出「十字架」这宝贵的信息。

 

1.彼得是在何时到安提阿的?〔二:11〕(注一)

 

2.彼得不与外邦人吃饭,在人看来似乎是件极小的事,却引来被保罗当面的责备。究竟彼得的错误在那里?为何不与外邦人吃饭的行为会与福音真理拉上关系呢?〔二:11-14〕 

 

3.彼得为何会犯错?他的错误给我们甚麽鉴戒呢?〔二:13〕 

 

4.试想若保罗不当面责备他,会有甚麽严重後果?〔二:14〕

a.对犹太信徒:

 

b.对外邦信徒:

 

c.对教会的影响:

 

5.请填上装假的两个人。他们分别代表着两间重要的教会。〔二:11-13〕

 a (耶京代表)   b. (安提阿代表)    

 

6.试假设你自己是当中被责备的一位领袖。你会有何感受?这对我们有何提醒?

 

7.在这吃饭的事件中,有谁跟随彼得退去与外邦人隔开?保罗责备彼得「勉强外邦人随犹太人」中被勉强的「外邦人」又是谁?〔二:14〕 

 

8.「称义」一词有何含意?〔二:16〕 

 

9.在〔二:14〕所提及的福音真理正是〔二:15-16〕所论及「因信称义」的真理。〔二:15-16〕(注二)

a.「因信称义」与「行律法称义」有何分别?

 

b.两种不同的「称义」的结果有何分别?

 

10.犹太人与外邦人在称义的方法上,究竟有没有分别呢?〔二:15-16;罗叁:31〕

 

11.〔二:16〕首次提及「律法」一词。「律法」是甚麽?犹太人是在甚麽时开始行律法?

 

12.「行律法称义」简单来说是因行为而称义。我们心里面对自己、对别人、或在神面前,有时候会否含有因自己的好行为而产生一种骄傲的态度呢?请作自我的检讨。

 

13.「我们...却仍旧是罪人」与「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麽」何解?注意此句是反问语。〔二:17〕 

 

14.保罗拆毁了甚麽?又建造了甚麽?〔二:18〕 

 

15.加拉太书中分别有四个十字架,次序如下:

* 1 * 我(旧我)被钉死〔二:20〕*

* 2 * 基督   被钉死〔叁:1    ]   *

* 3 * 肉体   被钉死〔五:24〕*

* 4 * 世界   被钉死〔六:14〕*

第一个十字架就是说出:旧我与基督同钉十架的事实。

 

16.请将〔二:19〕头两句比对〔二:20〕头一句;再将〔二:19下〕比对〔二:20下〕;来看出十架有那两方面的功效:

a.消极上的功效:

 

b.积极上的功效:

 

17.保罗写信时仍然是活着,主钉十字架又是在数十年前的事,那麽他为何说自己已与主同钉十字架呢?我们又怎能同时既是死了又是活着的呢?〔二:20;参罗六:6-11〕 

 

18.基督怎样在我们里面活着?〔二:20;罗八:2-4〕

 

19.在〔二:19-20〕中两次提及「死」,这个「死」是客观的事实,还是主观的感受呢?我们又如何支取这个属灵的应许呢?(注叁) 

 

20.「他是爱我,为我舍己。」请一同默想主牺牲的大爱。〔二:20;一:4〕

 

21.请将〔二:16〕与二:21〕同读,研究〔二:21〕是如何支持着〔二:16〕有关「义」的论点。(注四) 

 

 

第五课附注:

注一:此处所指是叙利亚的首都安提阿〔徒十一:26〕,於B.C.301年建成;非指彼西底的安提阿〔徒十叁:14〕。

注二:「不是外邦的罪人」意思指犹太人是神所拣选的,他们有优等的民族观念,认为自己不是像外邦的那些罪人一样的。

注叁:「我已经...钉十字架」NASB译" I have been crucified ",意即旧人已被钉在十字架上了。

注四:〔二:21〕所说的「义」" righteousness " 原文的字根与〔二:15-17〕的「称义」" justified " 是相同的。

 

参考答案

第五课:错误中当面抵挡

 

1.圣经并无提及,大概是在耶路撒冷大会之後。

2.犹太人素有不与外邦人同吃之习惯〔徒七章〕,但那时彼得是早已认识到神的救恩临到外邦人(自己也经历过,参〔徒十、十一、十五章〕),是不在乎仪文规条。而且他身为使徒,他所作的事影响很大。

3.因他惧怕奉割礼的人,而失去见证。可见一个属灵领袖如彼得,虽然身经百战,也当常常倚靠主儆醒行事。

4.a.犹太信徒会以为是一件平常的事情(参第2题答案),却以为他是赞同此行动。

b.外邦信徒会想到他们与犹太信徒的分别只是在於割礼与律法上,但他此行动会使他们怀疑信徒们在主里面是否有等级之分,或自己有何不完全的地方,甚至怀疑称义是否单因着信。

c.对教会有广泛的影响,或是分裂,或是影响其他外邦的教会走回律法主义的道路中。

5.1. 彼得;2. 巴拿巴。

6.领袖若有犯错而被指责,应像彼得那样谦卑下来,接受劝告、顺服真理;因信徒在主里面是平等的。从〔彼後叁:15〕对保罗的称赞,可见他没有把此事当作私人的恩怨而放在心上。

7.巴拿巴和其馀的犹太人。从〔二:12〕看来,当时分为两群人,一群是犹太信徒,一群是外邦信徒,应没有外邦人跟随彼得退去往犹太信徒的一群中,因他们本身就是来受割礼的人,必被排挤。所以这里所指被勉强的「外邦人」,应指巴拿巴(生长在居比路)和那些生长於外邦地方的犹太信徒,因他们一直是与外邦信徒一同吃饭、生活的,并不像生在犹太地的犹太信徒。

8.包括罪得赦免、宣布无罪、正式被算为义人的意思。

9.a.行律法即是靠行为去达至称义。是以人为主,是神帮助人,是外表行为上的改变。而因信称义,则是单靠主耶稣基督而称义,是人靠神,人只是接受恩典的器皿,圣灵却在人心里面所作的改变。

b.就是优等如犹太人,却也不能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,因〔罗叁:20〕证明此方法实是不通的(因人有罪)。而因信而得的「义」与行律法而得的「义」不同,前者是神的「义」,由耶稣基督而来;後者则是只人的「义」,与前者相距太远〔腓叁:9〕。

10.没有。因信耶稣基督称义,并不分犹太人、外邦人。

11.律法是神於西乃山上颁布的,内容包括诫命、律例和典章等。至於律法的作用,请参第六课的研究。

12.我们也有很多时堕入此种自义的态度中,须常警惕。

13.全句大意是:「我们生来的犹太人若靠着主耶稣称义,而竟然在神面前却仍然罪未得解决,需要守割礼及律法,却仍然是个罪人;那麽难道主耶稣是不能够叫人完全称义,反而叫人犯罪吗?」

14.「拆毁」指凭律法称义的途径。「重新建造」指若他再重新宣扬;赞同凭律法称义之事。

16.a.「向律法死」相对「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」:表示这个人已经死了,脱离了律法及其束缚;对律法来看,我已经死了,因主耶稣已代死。

b.「向神活」相对「我因信神儿子而活」:表示这个人因着基督被神称义,所以能够坦然在神面前活着。

17.虽然保罗肉身并无与主同钉死,但这里说明的乃是主代死的工作,他的死也成为我们的死,「旧我」已与主同钉在十架上死了。神看我们是已经死了,我们也受了罪的刑罚,罪便得了解决。而如今活着的目标,乃是「信神儿子而活」,即是为主而活,凭主而活,过一种新的生活。因此既是死又是活。

18.是藉着圣灵住在我们里面,重生了我们,使我们得新生命,有基督的生命。

19.基督为我们钉死是一件客观的事实。因主代死的工作已经完成,赎价已经付上了。但人要去支取这福气,需要透过信心来接上。「因信神儿子而活」这种信心,不像「得救的信心」是一次过的信心,乃是常常运用的信心,信靠基督,「看」自己是死的,而为主而活〔罗六:8〕。

20.我们应该感谢他!常受他的大爱所感动,以致活得有力量。

21.「义」不是由行律法而得,乃是由信基督而得。若「义」是由行律法而得,基督代死的功用便是百废了!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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