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课 应许律法的比较
〔叁:15-29〕
本课要旨:上文提到因信称义的真理,保罗从两方面辩论:第一,他们受圣灵的经验是在他们信主之时;第二,保罗辩证「靠行律法而称义」的错谬,并且在旧约早已提及这因信称义之法。现在他以其有力的言论,继续将「律法」与「应许」作比较,带出律法的功用与托出应许的超越。
1.保罗以甚麽来比喻神与亚伯拉罕所立之约是不能废的?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「应许之约」与「律法之约」有何分别?〔叁:15;创十七:1-27;十二:1-3;廿二:15-19〕
2.关於应许:〔叁:16;创十叁:14-17;十七:1-19〕
a.应许的内容是向谁发出的呢?
b.保罗在这应许上有何新的发现?
3.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先於摩西颁下的律法,这有何重要? 〔叁:16-17;参出十二:40〕
4.保罗在此所运用的文法与历史释经法,我们可否错镜?〔叁:16-17〕
5.〔叁:18〕中说「承受产业」,这「产业」指甚麽?请先从历史角度,再从灵意角度去思想。〔罗四:13
-25〕
6.请参阅下面图表,比较叁个约的特质:
(约B.C.2000)
本质: | 应许 |
摩利亚山 责任: | 相信〔叁:9〕 |
对象: | 亚伯拉罕及其後裔 |
亚伯拉罕之约 结果: | 亚伯拉罕及其子孙承受产业 |
约430年後
(约B.C.1400)
本质: | 合约 |
西乃山 责任: | 守约遵行〔叁:12〕 |
对象: | 以色列人 |
西乃之约 结果: | 无人守约,约被破坏 |
约3500年後
(A.D.31)
本质: | 应许 |
加略山 责任: | 相信 |
对象: | 一切相信的人 |
各各他之约 结果: | 满足了律法的咒诅,因信称义,得属灵福气 |
前面提到行律法之路是死路,是蒙咒诅之路,人不能因此称义,得神悦纳。这样便引发出一个问题:既然行律法是这般无用,为何神又颁布律法给以色列人呢?这是否多此一举?因此保罗开始在下文解释律法本身的功用。
7.律法有何功用?试从〔叁:19、22、24〕中找出叁点。另参〔罗叁:20;五:20;七:7-12〕。
a.
b.
c.
8.谁是「蒙应许的子孙」?〔叁:19;参叁:16〕
9.「中保」一词有意思?这里所指「中保」是谁?而新约的「中保」又
是谁?他作了甚麽?〔叁:19-20〕
10.律法与应许是互相矛盾的,还是互相配合的呢?〔叁:21-22〕
11.先填充,然後答问题:〔叁:23-25〕
* 叁:23 *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 _________ 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
* 叁:25 * _______________ 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
a.律法是「训蒙的师傅」之功用是在何时停止的?(注一)
b.因信得救之理又何时来到了?
12.我们这些已相信基督的人与基督有何新的关系呢?〔叁:26-29〕
a.
b.
c.
13.总括来说,我们在基督里得着了甚麽福气?试思想这些福气在你个人的生活上起了甚麽的作用。〔叁:24-29〕
a.
b.
c.
d.
e.
f.
第七课附注:
注一:「训蒙的师傅」有「保父」之意,即富有的人将儿子交给保父照顾,包括学问、生活等,直至长大成人。
参考答案
第七课:应许律法的比较
1.以人间的立约作比喻。律法之约是双方面皆有履行的责任及有所遵守的地方,若任何一方不守约,约就会被破坏。但应许之约乃是神单方面施出恩典,他也自己负责,人无须要作些甚麽,乃完全在乎神的信实。
2.a.向亚伯拉罕及其子孙发出。
b.保罗发现亚伯拉罕的应许中的「後裔」一字乃是单数〔创十叁:15,十七:7-8〕,是指一个子孙而言,即基督。所以神所应许亚伯拉罕他有的一位子孙,就是基督。这便使一切在基督里的人,能同得这应许的福。
3.因为应许之约比律法之约早约430年,是先有的,所以纵然人不能遵行律法,履行责负,废弃此约;但神应许之约是仍然生效的。
4.可以。但必须谨慎解释,在经文里找出足够的根据作支持方可,以免强解。
5.从历史角度而言,产业是指迦南地及亚伯拉罕肉身上的子孙。从属灵角度而言,乃是指到神所赐一切的属灵福气,包括因信称义。
7.a.为过犯添上:即表示显出人的罪〔叁:19;罗叁:20;五:20;七:7〕。
b.把众人圈在罪里:使人自知不能靠自己自救,催使人去信靠耶稣基督而得称义〔叁:22-24〕。
c.是启蒙的师傅:显明神的公义、良善、圣洁等属性〔叁:24;罗七:12〕。
8.乃指耶稣基督,因前节〔叁:16〕已指出基督是那一位来承受应许的子孙。
9.中保是在立约的双,方作中间人的保证人。因经文〔叁:19上〕提及律法,所以这里是指律法的中保,即指摩西。昔日神颁布律法时,摩西是在神与以色人之间作中保的〔出廿四:1-8〕。而新约的中保则是主耶稣 〔提前二:5;来七:22;八:6;约壹一:9,10〕。但主耶稣不但履行了中保之责任,更为我们成就了约的义务,流血代死,成全律法,使我们不须负任何责任,只因着信就能得神所赐的福气。
10.从上文的辩证,可能使人误以为律法与应许是互相矛盾的,其实它们乃是互相配搭,各有功用的。〔叁:21下〕指出人严重的误解律法的功用,以为律法能使人得义、得生,事实上律法是为揭露罪,叫人自知人的不能。神从来并无叫人以行律法来得生命、得称义,乃是藉着律法,使人寻求一条信心之路--信靠耶稣而得应许的福。
11.1. 未来以先;2. 既然来到。
a.律法因着「因信得救」之理的显明,已失去看守人(犹太人)的功用(因保罗乃站在犹太人的立场来说)。
b.「因信得救」之理广义上则指主钉十架成就了救赎,开始了人凭信心称义之路。
12.a.归入基督或在基督里的关系〔叁:27,28;罗六:3〕。
b.披戴基督的关系:即基督在外面,作我们的义袍,神看我们是透过基督,因此算我们为义〔叁:27〕。
c.属乎基督〔叁:29〕。
13.a.得称为义〔叁:24〕。
b.脱离律法(训蒙的师傅)的困绑〔叁:25〕。
c.成为神的儿子〔叁:26〕。
d.与主合而为一,披戴基督〔叁:27〕。
e.与各信徒在基督里生命合一〔叁:27〕。
f.承受产业。基督是那蒙应许的子孙,来承受产业,我们也因着信归入基督,承受从神而来的产业,就是一切属灵的产业〔弗一:3;来九:15〕。